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6263號
PCDM,96,簡,6263,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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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七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麻將筒子貳副、骰子叁拾壹個、帳單貳張、玩具紙鈔籌碼貳佰伍拾張、空白支票捌張、原子筆貳支、抽頭金肆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甲○○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麻將筒子貳副、骰子叁拾壹個、帳單貳張、玩具紙鈔籌碼貳佰伍拾張、空白支票捌張、原子筆貳支、抽頭金肆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意圖營利,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起,提供臺北 縣板橋市○○路○段三六巷九之三號之屋宅作為賭博場所以 經營賭場,供不特定人,以麻將為賭具,以俗稱「筒子麻將 」之賭法而賭博財物,並以日薪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僱 用有賭博犯意聯絡之乙○○甲○○依序負責清注及記帳之 工作。賭客分為四家並輪流作莊,每家先押注數百元至三萬 元,再持二支牌與莊家比大小,點數大者即為贏家,押注金 額全歸贏家所有,再由丙○○向贏家抽得百分之三之抽頭金 ,即賭客每贏得一萬元時,由丙○○抽得約三百元牟利。嗣 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凌晨二四十五分許,在上址,適有 賭客張武男、葉大光、蘇進坤、林玉華、林穎紅、黃呂春綢陸國民、李金定、黃進發、黃兩全、陳碧蓮、趙桂梅、溫 玥絨、王明旭簡美惠、吳玉鳳、林珠滿趙紫彤陳桂蓮 等人(以上十九人及賭資均由警方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 簡易庭裁處)賭玩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筒子二副 (共八十張)、骰子三十一個、帳單二張、賭資玩具紙鈔籌 碼二百五十元、抽頭金四萬七千五百元、安泰銀行空白支票 八張、原子筆藍、紅共二枝等物。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 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麻將筒子 二副(共八十張)、骰子三十一個、帳單二張、面額一千元 玩具紙鈔籌碼二十五萬元(共二百五十張)、安泰商業銀行 空白支票八張、原子筆藍、紅各一支及本件犯罪所得抽頭金 四萬七千五百元。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㈠被告丙○○甲○○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賭客張武男、葉大光、蘇進坤、林玉華、林穎紅、黃 呂春綢陸國民、李金定、黃進發、黃兩全、陳碧蓮、趙桂 梅、溫玥絨王明旭簡美惠、吳玉鳳、林珠滿趙紫彤陳桂蓮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卷附之現場圖一張及現場照片二十三幀。
㈣麻將筒子二副(共八十張)、骰子三十一個、帳單二張、面 額一千元玩具紙鈔籌碼二十五萬元(共二百五十張)、安泰 商業銀行空白支票八張、原子筆藍、紅各一支及因本件犯罪 所得之抽頭金四萬七千五百元。
三、核被告丙○○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 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計劃,於密接之時、地反覆 實行,依社會通念,符合反覆、延續之行為特性,應屬集合 犯,係包括一罪之犯罪行為,而毋庸細究其行為次數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丙○○甲○○乙○○經營上開賭博行為 ,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被告丙○○係提供上開賭博場 所之人;被告甲○○乙○○係受僱從事上開犯行之分工角 色,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麻將筒子二副(共八十張)、骰子三十一個、帳單二 張、面額一千元玩具紙鈔籌碼二十五萬元(共二百五十張) 、安泰商業銀行空白支票八張、原子筆藍、紅各一支係被告 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四萬七千五百元為被告 丙○○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分別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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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