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 THI HUE(中文名:杜氏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 THI HUE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DO THI HUE係越南籍,其未經許可而偷渡入境, 顯然漠視我國法令之禁制,有害移民署對於入出國之管理與 政府對於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應依循正 當程序申請入境我國,詎未經許可入國,潛藏我國境內,造 成人口黑數,治安死角,本院認本件被告既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乃不宜繼續居留在國內,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 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