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261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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