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34號
CHDV,96,補,334,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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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261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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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