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6年度,3號
CYEV,106,朴簡聲,3,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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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永權
相 對 人 陳阿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欽朝將其對相對人之新臺幣100萬 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 0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欲將前開債權讓 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且經聲請 人查訪該址鄰居,鄰居表示相對人已十餘年音訊全無,確實 不知去向,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村○○000號」 ,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前以郵局存證信函寄送至 相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投遞因招領逾期而遭 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台中文心路郵 局1368號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 上開戶籍址,經該局函覆以:受查訪人孫金花(住址嘉義縣 ○○鄉○○村○○000號)表示相對人已幾十年未居住於該 址,不知相對人現居何處等語,有該局106年6月29日嘉朴警 偵字第1060012881號函及函附六腳分駐所查訪紀錄表在卷可 稽,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 。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 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 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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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