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6年度,90號
CYEV,106,朴簡,90,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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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0號
原   告 葉美利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家弘律師
被   告 何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依本院前次庭期通知之記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證物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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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