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56號
CHDV,96,拍,356,200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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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王田村為擔保其所欠債務 ,於民國 (下同)85年9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 記在案。又債務人王田村於9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95年11 月22日,並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繳付利息,如一次未履行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僅 繳納至94年9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00,00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等,詎王田村於95年10月21日死亡,上開抵押物復於96 年5月2日因繼承登記過戶予相對人甲○○○所有,為此以繼 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因本院於96年8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月27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提出不 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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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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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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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大城鄉 │上興 │ │1145 │田│00 │13 │34.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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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