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24號
CHDV,96,拍,324,200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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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動產抵押權人 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優先受清償,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 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為擔保其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之債務,於民國( 下同)94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其所擔 保之各個債權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依 各個債權憑證約定之,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依前述約定陸 續向聲請人購買化纖尼龍產品,雙方言明貨款按月結算,並 於次月付款,惟聲請人自民國95年4月起即積欠貨款7,270,5 82元,屢經催討仍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 產抵押)登記證明書、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8月20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 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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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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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物 品 名 稱│規格及型式│廠 牌│單位│數量│ 物  品  所  在  地  │備  考│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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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速摩擦假撚機 │TG │GIUDICI │台 │1 │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9號 │ │
│ │ │30BA │ITATLY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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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高速筒子機 │HC-800A │賀新 │台 │10 │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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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