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6年度,84號
CYEV,106,嘉簡聲,8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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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柯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10月17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移轉予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富析公司再將上 開債權聲請人,聲請人日前寄發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欲 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 人;嗣經聲請人持上開退回信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發函轄區警 局查明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現行蹤不明,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市○區○○○街00號」,聲請 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前以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籍 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投遞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嗣經臺北 地院發函相對人戶籍地轄區警局查明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於 戶籍地址,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函稱相對人事實 上未居住於該址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債務人通知函、退回 信封、臺北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4697號裁定及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 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聲請人 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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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