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18號
原 告 雷光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馨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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