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2744號
CHDV,96,促,22744,2007091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44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丁○○
            3、7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廖世吉即萊客食品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