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381號
CYEV,106,嘉小,38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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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38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簡嘉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參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系爭車輛為98年6月出廠,已使用超過耐用年數,故零件部分僅餘殘值。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8,630÷(5+1)≒1,4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零件扣除折舊後之 價值1,438+鈑金4,600+烤漆6,500元=12,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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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