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36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原名
:黃裕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原名:黃裕光)、丙○○最新之全戶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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