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255號
CYEV,106,嘉小,255,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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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薛黃柳枝(即薛樹成之繼承人)
      薛玉貴(即薛樹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樹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樹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訴訟費用計算: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400元
合 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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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