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153號
CYEV,106,嘉小,153,2017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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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15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路永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杜庭恩
訴訟代理人 張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具狀提起反訴(本院卷第 37頁至第40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26 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同時命反訴原告應 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院卷第43頁);而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本院卷第71、73頁)在卷足考,是其本件反 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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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