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0164號
CHDV,96,促,20164,2007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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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0164號
債 權 人 古蕾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源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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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蕾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