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6年度,250號
OLEV,106,員補,250,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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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林宏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品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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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