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林宏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品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