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274號
CHDM,96,簡,274,2007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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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3971號
、第406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刷卡機壹臺、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刷卡機壹臺、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梁玉靜係位於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二五七號「五采生活 精品館」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林春陽),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透過位於臺北市○○○路○ 段十九號十二樓(現遷移至二十一號十二樓)「紅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e'safe代收代付金流服務,取得該公司系統 數位刷卡機(刷卡機編號:00000000)及交易帳號 ,其明知不得接受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竟仍與丙○○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 丙○○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假消費、真借款之方 式,提供其所有之信用卡刷卡佯為消費,立具消費簽認單, 梁玉靜再將刷卡金額預先扣除詳如附表所示之手續費後,將 詳如附表所示款項交予丙○○甲○○梁玉靜再以上開消 費簽認單經由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收單之中華商業 銀行向各發卡銀行請款,致使各發卡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誤以為係一般消費而陷於錯誤,而由 各發卡銀行分別撥款予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商業銀 行之信託帳戶中,再由中華商業銀行撥款至梁玉靜所有之臺 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帳號0七三—二八—0000000號 帳戶內,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刷卡款項。嗣為警查獲,並扣 得梁玉靜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一臺、刷卡機一臺 、行動電話一支及消費簽認單六十六張、發票三張、SIM 卡一張,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證人梁玉靜、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證人梁玉靜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消費簽帳單、統 一發票等影本。
(四)中華商業銀行函、慶豐商業銀行函、國泰世華銀行函。(五)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約書。
(六)照片八張。
(七)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八)通信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九)通訊監察譯文暨相關錄音資料。
(十)夾報廣告紙一張。
(十一)事實欄所載之扣案物。
(十二)被告等自白。
二、扣案之消費簽認單六十六張,係屬被告等刷卡交易之原始證 明文件;統一發發票三張,則並無證據其與本案有關,均不 宜沒收。而本案另扣得之SIM卡一張,依申領時約定條款 ,所有權屬電信公司所有,亦不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二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 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 │借款人│發卡銀行及卡號(後│刷卡金額及手續費(新臺幣│ 所犯之罪 │所 處 之 刑 │
│ │ │ │三碼詳卷) │) │ │ │
├──┼──────┼───┼─────────┼────────────┼─────┼──────────┤
│一 │95、12、9 │丙○○│臺中商業銀行 │刷卡20000元,扣款2000元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為手續費。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
│ │95、12、10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刷卡22000元,扣款2200元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為手續費。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
│ │95、12、16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刷卡18000元,扣款1800元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為手續費。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
│ │95、12、20 │ │荷蘭商業銀行 │刷卡15000元,扣款1500元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為手續費。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 ├─────────┼────────────┼─────┼──────────┤
│ │96、1、16 │ │荷蘭商業銀行 │刷卡14500元,扣款1450元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為手續費。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二 │96、1、20 │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刷卡10000元,(其中6000 │共同詐欺取│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
│ │ │ │0000000000000*** │元購買物品),扣款500元 │財罪 │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
│ │ │ │ │為手續費。 │ │算一日,減為拘役十日│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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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