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彥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得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