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2633號
PTDV,96,促,22633,200709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33號
債 權 人 狄斯耐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債 務 人 李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