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士銘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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