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賴玫均
債 務 人 仁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峰
債 務 人 茗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紀王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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