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2035號
PTDV,96,促,22035,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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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蘇沈圓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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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