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0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林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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