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29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債 務 人 施振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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