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21529號
PTDV,96,促,21529,200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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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529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債 務 人 施振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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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