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昕洧
賴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塗全、黃琬婷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28日105 年度港簡字第
1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