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簡字,106年度,150號
PKEM,106,港簡,150,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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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惠君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蔡惠君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 民國105 年4 月17日,在雲林縣○○鎮○○里○○00○0 號 住處內,利用家中使用之00-0000000號電話,傳真下注號碼 至六合彩簽賭站經營者「阿良」所提供之00-00000000 號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公司「HIBOX 」全能信箱識別 號碼,而與「阿良」對賭香港六合彩。其賭博方式乃以當期 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或為依據,約定蔡惠君所簽選之號碼與 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號碼相同者為中獎,每注新台幣(下同 )100 元,如簽中「二星」(1 組2 個號碼),可贏得5700 元、簽中「三星」(1 組3 個號碼),可贏得5 萬7000元、 如簽中「四星」(1 組4 個號碼),可贏得75萬元;反之, 如未簽中,簽賭金則悉歸「阿良」所有。經結算後,則相約 在雲林縣土庫鎮之某公眾得出入之超商內,由蔡惠君當場交 付下注簽賭而未中獎之賭金約1 、2000元予「阿良」。警察 調閱該00-00000000 號「HIBOX 」全能信箱識別號碼之收發 訊息通聯及內容後,始查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持用之00-0000000號電話申請人資料,㈡「阿 良」之00-00000000 號「HIBOX 」全能信箱識別門號申請人 資料、通聯紀錄各1 份及所下載列印之被告下注簽單傳真資 料3 份,㈢被告承認上述犯行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 筆錄。
三、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本院審酌被告簽賭只1 次,且金額不高, 並考量其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見被告警 察詢問筆錄第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定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 、第 454 條第 1 項、第 2 項,刑法266 條第 1 項前段、 第 42 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規定,提高為30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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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