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 代理 人 詹志宏
被 告 許景淇
毛素娥
許富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景淇、毛素娥、許富謀(下稱被告等3人)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許景淇於民國(下同)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毛素娥、 許富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94年8月23日起至被告許景淇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許景淇應向原告提出撥款 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 其中5筆,金額總計為237,490元。並約定應於被告許景淇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 按月攤還本息。
㈡詎被告許景淇自106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203,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被告毛素娥、許富謀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 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15%。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復依借據約定違約金
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 期應全部清償。
㈣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詞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部分為影本)為證,而被告等 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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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撥貸日期 │ 貸放本金 │ 結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
├──┼───────┼─────┼─────┼─────────┼───┼─────────┤
│ 1 │96年4月27日 │47,496元 │13,714元 │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15% │自106年2月2日起至 │
│ │ │ │ │106年5月3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 │ │ │ │自106年5月4日起至 │2.15% │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清償日止 │ │過6個月者,按本借 │
├──┼───────┼─────┼─────┼─────────┴───┤款利率20%計付違約 │
│ 2 │96年12月12日 │47,496元 │47,496元 │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及利率 │金 │
├──┼───────┼─────┼─────┤ │ │
│ 3 │97年5月20日 │47,496元 │47,49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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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2月11日 │47,501元 │47,501元 │ │ │
├──┼───────┼─────┼─────┤ │ │
│ 5 │98年5月19日 │47,501元 │47,501元 │ │ │
├──┼───────┼─────┼─────┼─────────┬───┼─────────┤
│合計│------ │237,490元 │203,708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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