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6年度,87號
PDEV,106,斗簡,87,201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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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溫哲選
      詹志宏
被   告 謝凭均
      鄭淑娟
      謝振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謝凭均於民國97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鄭淑娟謝振屏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下同) 80萬元,動用期限自97年8月2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 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其中7筆,金額總 計為321,358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服義務役者)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詎被 告謝凭均自106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307,87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 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另被告鄭淑娟謝振屏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15%。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 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 應全部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詞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影本各 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
│附表 │
├──┬───────┬─────┬─────┬─────────────┬─────────┤
│編號│ 撥貸日期 │ 貸放本金 │ 結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計息期間 │年利率│ │
├──┼───────┼─────┼─────┼─────────┼───┼─────────┤
│ 1 │98年4月21日 │45,898元 │32,419元 │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15% │自106年2月2日起至 │
│ │ │ │ │106年5月3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 │ │ │ │自106年5月4日起至 │2.15% │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清償日止 │ │過6個月者,按本借 │
├──┼───────┼─────┼─────┼─────────┴───┤款利率20%計付違約 │
│ 2 │98年12月7日 │45,910元 │45,910元 │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訖及利率 │金 │
├──┼───────┼─────┼─────┤ │ │
│ 3 │99年4月22日 │45,910元 │45,910元 │ │ │
├──┼───────┼─────┼─────┤ │ │
│ 4 │99年12月7日 │45,910元 │45,910元 │ │ │




├──┼───────┼─────┼─────┤ │ │
│ 5 │100年5月9日 │45,910元 │45,910元 │ │ │
├──┼───────┼─────┼─────┤ │ │
│ 6 │100年12月12日 │45,910元 │45,910元 │ │ │
├──┼───────┼─────┼─────┤ │ │
│ 7 │101年5月3日 │45,910元 │45,910元 │ │ │
├──┼───────┼─────┼─────┼─────────┬───┼─────────┤
│合計│------ │321,358元 │307,87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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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