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91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張振緯
被 告 莊宏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