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遠億省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秋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訴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71,
8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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