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4008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江東興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
區機動海巡隊艦長
代 理 人 江昭燕律師
被付懲戒人 楊志成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
區機動海巡隊視察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理
,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東興免議。
楊志成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江東興 海洋巡防總局中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長,薦任第9 職等。
楊志成 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視察,薦任第9 職等。
貳、案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 ,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之駕駛 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 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 。該艦前艦長楊志成於金門料羅港及東沙海域因親自操船不 當,致該艦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觸礁擱淺海損事件, 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 12月22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 損才賠之保險條件。該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 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江東興及 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所屬之台南艦,為我國當 時建造最大噸位(2,000噸級)之巡防艦,於99年11月23日 交船。100年5月12日發生第1次海損(與柏明輪碰撞),停 航435天,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億2,556萬7,925元, 於101年7月20日復航。僅經過40天,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 2次海損(金門觸礁),停航125天,維修費用為3,050萬9,
934元,於102年1月2日復航。復經353天後,於102年12月22 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東沙擱淺),此次停航288天,維修 費用則為1億2,511萬6,443元,迄至103年10月6日始復航。 統計台南艦自交船日至103年12月31日共計服役約1,500天, 3次海損即造成停航848天,比例為56.53%,3次海損總維修 費用高達3億8,119萬4,302元。茲就各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 據分述如下:
一、被彈劾人江東興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0年5月12日指揮駕駛 該艦航往高雄港時,4時48分雷達發現柏明輪,望遠鏡看到 柏明輪紅燈,不僅未依規定採取明顯避讓行動,而且於4時 54分後離開駕駛臺回艦長室,讓不具並無適任證書依法不能 當值擔任駕駛且判斷經驗不足之柳錦良駕駛該艦,致該艦遲 至兩船距離僅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最後採取加速向右 轉向避讓,又疏忽持續確認柏明輪之動向,且在碰撞前未鳴 放汽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而於5時0分遭柏明輪撞擊 ,停航435天,於101年7月20日始復航,經法院判決修復費 用2億2,633萬7,730元,台南艦須負75%碰撞責任而應負擔1 億6,975萬3,297元,維修出險金額為2億2,556萬7,925元 ( 海巡署所稱維修出險金額2億2,556萬7,925元,與法院修復 費用2億2,633萬7,730元,相差76萬9,805元,係維修廠商後 續向保險公司申請「逃生器材、緊急照明燈、滅火器、醫務 箱、充氣式救生衣、消防帶等」設備之金額。),其中海巡 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102年4月15日給付完畢。此次與第2 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且因此次 及第3次海損致103年船體保險降低為全損才賠條件,又因此 次與第2次及第3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 不賠,均使海巡署各級艦艇置於風險之中,核有嚴重違失。(一)依100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船員法第2條規定,船長係主管船 舶一切事務之人員,海員係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 。同法第58條規定:「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 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船 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 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西元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 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 2簡稱COLREG)是由國際海事組織於公布對於海上航行之國際 規則。包括海上瞭望、船舶安全速限、避碰及其採取措施、 狹窄水域、分道航行區、船舶相遇、受限制船舶、船舶燈號 等航行規則。目前公約最新版本為2007年11月29號採納之國 際海事組織第25屆大會決議案A.1004(25)所做的修正。另我
國船舶法第101條、船員法第89條亦有「本法未規定事項、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涉及國際事務者,主 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 、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之規定。】第5條規 定:「每一船在任何時候都應使用視覺、聽覺以及適合當時 環境和情況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以便對情況的 碰撞危險作出充分的估計。」同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 )為避免碰撞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應根據本章各條規定,並且 ,如當時環境許可,應是積極的,及早地進行和充分注意運 用良好的船藝。」(附件1,第4頁、第6頁)準此,艦長對 於船舶一切事務,及在船海員皆負有主管及指揮之責,並應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對於可能之危害為必要處置。(二)101年修正之船員法第6條規定:「(第1項)船員資格應符 合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 案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第 2項)前項船員訓練、檢覈、證書核發之申請、廢止、撤銷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為時船員訓 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99年12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 法」)第3條及第5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航行員分為一 等航行員、二等航行員、三等航行員。一等航行員包括一等 船長、一等大副、一等船副。二等航行員包括二等船長、二 等大副、二等船副。三等航行員包括三等船長、三等船副」 、「二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一 、在總噸位500以上未滿3000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197 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第1章「總則」 規則I/1.1.第4點及第5點規定,「甲級船員」指依國家法律 或規則所指定之船員;「航行員」指依本公約第2章規定取 得資格之甲級船員。同公約第2章「船長及艙面部門」規則 II/1.1「在總噸位500以上船舶負責航行當值之甲級船員發 證之強制性最低要求」規定:「凡在總噸位500以上航行船 舶負責航行當值之甲級船員,應持有適任證書。」(附件2 ,第34頁至第35頁)依此規定,台南艦當值駕駛員應持有二 等船副以上之適任證書,方為適法。
(三)被彈劾人江東興自97年5月12日起至100年5月23日擔任海巡 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長職務,負有主管船 舶一切事務之責。(附件3,第36頁)
(四)台南艦第1次海損於99年11月23日交船的半年後,即100年5 月12日,於臺南外海與陽明海運柏明輪發生碰撞事件。據海 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洋局船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該總局台南艦3次海損檢討報告予海巡署,檢討報告 指出第1次海損事件:「100年5月12日台南艦由北向南航往 高雄港途中,航向約160度,航速約6至7節;柏明輪由南向 北航往基隆港途中,航向約010度、航速22節。04時54分時 ,台南艦當值人員發現右前方2.2浬處陽明海運柏明輪接近 ,有碰撞危機,於是向右轉向避讓,並加速駛離,以期與來 向船舶左舷對左舷通過,但柏明輪當值人員亦同時採取避讓 措施朝左轉向,以致兩艘船舶逼近,台南艦左舷船艉直升機 甲板水線處遭柏明輪船艏撞擊。」(附件4,第39頁)(五)關於事發時台南艦之當值人員,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原交通 部高雄港務局於101年3月1日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港務分公司。)航政組海事詢問江東興及柳錦良筆錄記 載:「(案發當時有幾個人在駕駛臺?為何人?)6個,艦 長江東興,駕駛員柳錦良、胡志坤、舵工林吉清、趙廣輝, 瞭望姚聰成。」(附件5,第51頁)駕駛員柳錦良僅有二等 船副考試及格證書,並未具備適任證書之事實,有「100年5 月12日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機隊CG126船員名單表( Crew List)」及「100年5月10至12日台南艦南海勤務甲板 部輪值表」在卷可稽。(附件6,第54頁至第55頁)被彈劾 人江東興明知柳錦良並無適任證書,依法不得當值駕駛員, 卻讓其該艦於甲板部當值,擔任駕駛,核有明確違失。(六)關於船舶碰撞經過,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航政組海事詢問江東 興及柳錦良筆錄記載:「(0448時轉向150度是否已發現柏 明輪?如何發現?當時柏明輪方位如何?是否看見燈號?) 有發現但尚未知道船名,雷達發現,船頭偏右約30度,望遠 鏡有看到紅燈但當時無法確定是否為柏明輪。」「(海事報 告中於0454時發現柏明輪燈號為何?與本船方位、距離為何 ?0458時燈號又為何?是否有採取任何措施避讓?)紅燈, 船頭偏右約20度距離2浬,交接前一直紅燈,0454時僅以右 舵15度轉向由150度至180度。」「(海事報告中0454發現柏 明輪,0458時採取避讓措施,0500時發生碰撞,為何不及早 避讓?)0454時已採取右舵15度轉向180度的避讓措施,但 忘記載入海事報告內。」「(艦長何時上駕駛臺?)4點多 到駕駛臺右舷。」「(艦長稱案發時有在駕駛臺,但為何無 任何指示?於事件發生時,你的位置為何?)0454時還在駕 駛臺右舷,然後轉向180度時發現柏明輪由右前方變為左前 方後,沒有看見原先的紅燈,認為無碰撞危機就沒有再注意 柏明輪,然後從船尾準備回艦長室,因為發現胡志坤0458時 急加俥引擎聲就馬上由室內回駕駛臺,到駕駛臺後已被柏明 輪撞擊到本艦左後方。」(附件5,第51頁至第53頁)江東
興於本院105年6月22日約詢時稱:「這是在交接班時出了事 情,艦長是應負最大責任沒有錯,當時的人員,剛好是在交 接班時。」「台南艦發生時,天氣很好,只是當時是清晨, 天剛亮又還沒亮,人為因素我同意,但對方也是有人為的因 素,雷達是鎖定了沒有錯,我們採取了避讓措施,只是沒有 避過,做避讓、撞到時在駕駛臺的樓梯,因為有在加俥,我 就趕快過去,但已來不及了。如果我在的話,有可能比較不 會發生,因為對方的船也在轉向,兩船是對開的,速度、時 間的反應又更短,我是艦長,應負責任,沒有錯。操舵的、 瞭望的,柳是發號施令,胡志坤也在駕駛臺,還有一個報務 員也在駕駛臺,還有另一個瞭望或舵工也台,駕駛臺是不少 人的。對方要轉時的紅燈、綠燈是看的到,他們兩個都在駕 駛臺。我知道的是陽明的船剛好轉過來,不確定是要直行或 是繼續轉向,天色都在剛亮、不亮時」等語。(附件7,第5 6頁至第58頁)
(七)關於台南艦之碰撞責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委託國立臺灣海 洋大學進行之「柏明輪及台南艦『船舶碰撞肇事責任分析及 鑑定』案分析報告」如下:
1、台南艦早就看見柏明輪之紅燈,應屬避讓船舶,然卻沒有採 取明顯之避讓行動,不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8條避碰措 施第1項規定:「採取任何避碰措施,如環境許可,應有充 分時間早作明確之行動,並注意優良船藝之施展。」亦違反 第15條交叉相遇情況之規範:「兩動力船舶交叉相遇,而含 有碰撞危機時,見他船在其右舷者,應避讓他船……。」 2、台南艦直至兩船距離僅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卻又疏 忽持續確認柏明輪之動向,因柏明輪左轉的動向已逐漸明顯 ,台南艦顯然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8條避碰措施第4項之 規定:「採取避免與他船碰撞之措施時,應以安全距離相互 通過;並應審慎校測此項措施之實效,直至他船最後通過並 分離清楚為止。」
3、台南艦最後採取加速向右轉向避讓,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第8條第5項之規範:「如必要時,為避免碰撞,或容許有更 多時間以研判當前情勢,船舶應減速或用停俥或倒俥,以制 止船舶前進。」
4、台南艦在碰撞前均沒有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34條運轉與 警告信號之規定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 5、艦長江東興稱與柳錦良一同值班,案發前僅在駕駛臺右舷處 觀看,卻無任何指示,反而由不具航行當值適任能力之柳錦 良下令轉向180度,此舉已違反「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 值標準國際公約」當值標準之規定。
6、建議:「(1)在避碰行為部分:依據航行當值標準及『國 際海上避碰規則』而言,兩船的航行過失均屬嚴重,須各負 50%之碰撞責任;(2)在航行當值之適任性部分:台南艦 須負100%之碰撞責任;(3)綜合上述責任,本碰撞事故中 ,柏明輪須負25%之碰撞責任,台南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 。(附件8,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30頁) 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海商字第6號)亦據此 裁判台南艦應負75%之責任。(附件9,第131頁至第132頁 、第144頁、第147頁)
(八)上開證據顯示,江東興身為艦長,對於船舶一切事務及在船 海員皆負有主管及指揮之責。台南艦於100年5月12日由北向 南航往高雄港途中,江東興明知柳錦良並無適任證書,依法 不得當值駕駛員,卻准其於該艦甲板部當值,擔任駕駛。再 者,江東興於4點多到駕駛臺右舷,雖然4時48分雷達發現柏 明輪,望遠鏡有看到紅燈,柏明輪一直亮紅燈,且正逐步逼 近,江東興卻因疏忽未看見原先的紅燈,認為無碰撞危機而 沒有再注意柏明輪,於4時54分後離開駕駛臺回艦長室,嗣 於4時58分發現胡志坤急加俥引擎聲而由艦長室回駕駛臺, 台南艦已於5時因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而被柏明輪撞擊, 核有嚴重違失。交通部航港局海事檢查報告書亦認為:「案 發前附近漁船密集度高,與柏明輪逼近情況中,而江艦長僅 表示在駕駛臺右舷處觀看,卻無任何指示,有如瞭解角色, 似有違常理。」(附件10,第153頁)
(九)台南艦因本件海損事件,停航435天,於101年7月20日始復 航。(附件11,第15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6月30日 判決台南艦之修復費用2億2,633萬7,730元,台南艦須負75 %之碰撞責任,即應負擔1億6,975萬3,297元(柏明輪應負 擔5,658萬4,433元)。(附件9,第147頁)維修出險金額共 計2億2,556萬7,925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10 2年4月15日給付完畢(附件4,第47頁)。海巡署海洋巡防 總局101年12月27日「102年度各級艦船艇船體險、第三人責 任險(P&I)暨庫房火險招標簽稿」說明第5點及第6點記載 :「本總局101年度各級艦船艇船體險、第三人責任險暨庫 房火險……出險率為126.89%。本總局艦艇保險歷經3次招 標均未能決標,因近6年海損率居高不下所致,經電話洽詢 ……均表示因本總局海損率高,保險預算無法含括原保險範 圍,需調整投保條件因應,本總局復於12月16日、12月19日 召開艦艇保險會議,會中結論102年艦艇保險以排除機器海 損方式投保。」(附件12,第163頁)可知此次及第2次海損 出險率分別為583.99%及146.97%,造成海巡署102年船體
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附件4,第46頁、附 件13,第178頁),致當年度艦艇發生機械類海損不屬承保 範圍。據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洋局船字第 0000000000號函送該總局台南艦3次海損檢討報告予海巡署 ,檢討報告指出:「第1次及第3次單一海損出險金額超出得 標金額,讓國內保險業者聞之卻步,亦是103年度保險標案 廠商承保意願低落之主因。」(附件4,第47頁)可知此次 及第3次海損造成103年船體保險條件降低為全損才賠條件。 再者,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103年11月3日「104年度各級艦 船艇船體險、第三人責任險暨庫房火險招標簽稿」說明第8 點及第9點記載:「104年各噸級艦船艇船(排除機械海損) 、第三人責任險暨庫房火險案……各廠商報價均超出本總局 概算甚多,乃因本總局近年艦船艇出險率較高(99年至102 年間出險統計表……」(附件12,第174頁至第175頁),可 知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 海損不賠,致當年度艦艇發生機械類海損不屬承保範圍。(十)綜上,被彈劾人江東興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0年5月12日指 揮駕駛該艦航往高雄港時,4時48分雷達發現柏明輪,望遠 鏡看到柏明輪紅燈,不僅未依規定採取明顯避讓行動,而且 於4時54分後離開駕駛臺回艦長室,讓不具並無適任證書依 法不能當值擔任駕駛且判斷經驗不足之柳錦良駕駛該艦,致 該艦遲至兩船距離僅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最後採取加 速向右轉向避讓,又疏忽持續確認柏明輪之動向,且在碰撞 前未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而於5時0分遭柏明 輪撞擊,停航435天,於101年7月20日始復航,經法院判決 修復費用2億2,633萬7,730元,台南艦須負75%碰撞責任而 應負擔1億6,975萬3,297元,維修出險金額為2億2,556萬7, 925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102年4月15日給付 完畢。此次與第2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降低為機器海損 不賠,且因此次及第3次海損致103年船體保險降低為全損才 賠條件,又因此次與第2次及第3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 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均使海巡署各級艦艇置於風險之中, 核有嚴重違失。
二、被彈劾人楊志成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1年8月30日15時55分 駕駛該艦在金門料羅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疏未注意退潮 水深不足,亦未申請拖船協助,致該艦船體觸礁擱淺,造成 俥葉及穩定翼海損,停航125天,維修費用3,050萬9,934元 ,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2年11月13日給付完畢 ,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 器海損不賠條件;其於102年12月22日12時25分駕駛該艦在
東沙海域下令起落錨時,便宜行事,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 子海圖,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之疏失,致該艦於 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停航28 8天,維修費用高達1億2,511萬6,443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 為500萬元,於104年1月9日給付完畢,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 損造成103年船體保險再降低為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第2次 、第3次及第1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 賠,降低海巡署各級船艦保險之條件,違失情節重大。(一)被彈劾人楊志成自100年5月23日起至103年1月6日擔任海巡 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艦長職務,負有主管船 舶一切事務之責。(附件14,第183頁)
(二)第2次海損部分:
1、台南艦因第1次海損停航435日後,於101年7月20日復航,僅 經過40天,又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海損(金門觸礁)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洋局船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該總局台南艦3次海損檢討報告記載:「101年8 月30日於金門料羅港執行『金廈演練』勤務,於演練完成後 ,該艦原訂21時出港,惟金門港務處因小三通貨船亟需船席 ,要求該艦須於14時離開,因艦上觀禮臺拆卸作業尚未完成 ,請港務處寬限時間,俟拆卸作業完成後離開碼頭,該艦於 15時55分離開碼頭時發生海損。」(附件4,第39頁至第40 頁)101年9月4日台南艦擱淺事件報告記載:「於1555時本 艦以700~800轉退雙俥離開碼頭時(右舷船身距離船底餘裕 水深1.6米與變距螺槳吃水僅餘30公分,船席方向為西北- 東南向,風向偏南風),聽見船體異聲及震動,立即停俥。 」「經研判船體右舷擦撞南堤防波堤口處之水下消波塊(暗 礁)。」「當時駕駛臺由艦長楊志成操船……船艉幹部為艦 艇駕駛員鍾容軒。」「1558時立即於港內擱淺處下右錨,並 向金門港務局申請拖船。」「1602時拖船金港壹號抵達本艦 旁邊,並進行拖帶作業。」「1615時拖船將本艦拖離擱淺處 ,帶往港外深水處。」「1648時拖船將本艦拖帶至安全水域 錨泊。」「1830時完成水下勘查作業,海損情形如下:右舷 穩定翼僅有約8-12公分擦痕。右俥葉共有4片,其中一片有 一道破裂約25公分,一片破裂約30公分,一片嚴重捲曲受損 ,另一片邊緣有凹陷情形。」(附件15,第185頁至第186頁 )
2、101年9月5日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之會 議紀錄記載:「(隊長:台南艦吃水幾米?靠泊碼頭水深多 少?)楊艦長:本艦前、後吃水3.65米,船艉加上螺槳深吃 水為4.85米,本艦測深儀位置測得水深1.6米,扣除螺槳向
下傾斜1.2米,船艉處尚有約30-40公分空間。」「(隊長: 船艉有無回報距離或任何狀況?)鍾駕駛員:我到繫泊甲板 後發現本艦已在後退且船艉與碼頭距離過近……,遂主動向 駕駛臺回報狀況。」「(隊長:艦長聽到鍾容軒的報告時做 何反應?)楊艦長:無印象。」「鍾駕駛員:當時回報後駕 駛臺有表示收到。」「(隊長:……進出靠泊8次都在同一 碼頭?每一次都是用退俥離碼頭出港嗎?)楊艦長:……8 次靠泊均在1號碼頭,每一次都是以退俥出港。」「(隊長 :演習準備期間都是如何離靠碼頭?停泊位置的水深多少? )楊艦長:每次都是自行離靠碼頭,測深儀顯示水深最少的 為2.2米。張大副:當日2100時為滿潮,是最佳進出港時機 ,但港務臺於1440時要求我們立即出港,當時的水深為低潮 。」「隊長:離港時雖非最低潮水,但安全有顧慮時,應主 動向港務局報告,並申請拖船協助;台南艦的各項資訊顯示 吃水為3米9,但實際吃水應加上俥葉向下傾斜的1米2,吃水 應修正為5米1,且進出港前後應以實際吃水為準,方不致誤 判;倒俥時船艉離岸寬度不足再加上風壓,造成離岸過近, 外加對港區不熟及勤務密集造成事件發生。綜合所有資訊, 本案楊艦長應負全部責任,其餘人員皆受命執行應無責任; 各位還有甚麼意見?」「與會人員一致答說沒有。」(附件 16,第188頁至第192頁)
3、海巡署於101年10月24日召開台南艦第2次海損事件之海損評 議會議記載:「業務單位報告:該隊台南艦於101年8月30日 15時55分執行兩岸搜救演練勤務結束後,離開碼頭發生俥葉 碰撞海底消波塊,造成俥葉及穩定翼海損。結論:本案經各 委員討論後同意艦長楊志成有疏失責任,予以申誡2次。」 (附件17,第193頁)
4、被彈劾人楊志成於本院105年6月22日約詢時稱:「101.7.20 -8.30之間,有預演,主要為推測航程的時間,共計8次,海 損這天是正式的演練,因為我們進出的時段是在低潮位時段 ,如果沒有凸出物當然是沒問題,主要與離島港口漲落潮差 過大。我們是右舷靠碼頭,船的馬力操作很靈活,右舷退俥 、另使用穩定翼向左,慢慢朝向安全的地方。若用拖船將船 身往外拉當然是比較好,因考量我們操作很靈活,所以不需 要請拖船來拖。因為我們須在有限的時間要完成,所以就沒 有找拖船,自己開的話要靠船舶自己的運作,還沒轉好就碰 到了凸出物。」(附件18,第197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 副總局長李茂榮(代理總局長)於本院105年6月22日約詢時 稱:「(第2次海損是楊志成?)我是覺得他領導不起來, 我代理局長,第3次發生海損後就把他調離職務。第2次海損
應該也是沒有照SOP。我們大型船艦有20幾艘,小型船有100 多艘,理論上是不應該的,有避碰雷達、有目視、有瞭望, 這是不應該的,我代理時也覺得很痛心。」(附件19,第20 1頁)時任副總局長之潘進家於本院約詢時亦稱:「第2次是 金廈演練,離開剛好是退潮,水深不足,打到消波塊,沒有 用拖船,楊志成自己也知道這種狀況。」(附件20,第203 頁)
5、台南艦因此事件而停航125天,於102年1月2日始復航。(附 件11,第155頁)維修費用為3,050萬9,934元,其中海巡署 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2年11月13日給付完畢。(附件4, 第47頁)參據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101年12月27日「102年度 各級艦船艇船體險、第三人責任險(P&I)暨庫房火險招標 簽稿」說明第5點及第6點:「本總局101年度各級艦船艇船 體險、第三人責任險暨庫房火險……出險率為126.89%。本 總局艦艇保險歷經3次招標均未能決標,因近6年海損率居高 不下所致,經電話洽詢……均表示因本總局海損率高,保險 預算無法含括原保險範圍,需調整投保條件因應,本總局復 於12月16日、12月19日召開艦艇保險會議,會中結論102年 艦艇保險以排除機器海損方式投保。」(附件12,第163頁 )可知第1次及此次海損出險率分別為583.99%及146.97% ,造成海巡署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 件(附件4,第46頁、附件13,第178頁)。 6、綜上,被彈劾人楊志成身為台南艦艦長,駕駛該艦於金門料 羅港執行「金廈演練」勤務時,雖演練期間共有8次進出靠 泊同一碼頭,但於101年8月30日於15時55分演練完成離開碼 頭時,疏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亦未申請拖船協助,因此發 生船體右舷擦撞南堤防波堤口處之水下消波塊(暗礁)而擱 淺,造成俥葉及穩定翼海損,台南艦因此事件而停航125天 ,於102年1月2日始復航,維修費用為3,050萬9,934元,其 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2年11月13日給付完畢,而 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附件4,第 46頁),致當年度艦艇發生機械類海損不屬承保範圍,楊志 成核有嚴重違失。
(三)第3次海損部分:
1、台南艦因第2次海損停航125天,於102年1月2日復航後,經 過353天,又於102年12月22日發生第3次海損。海巡署海洋 巡防總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洋局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該 總局台南艦3次海損檢討報告記載:「102年12月22日於東沙 海域執行『海得興21號』接駁戒護任務後,於12時25分下令 起落錨部署,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
損壞。」(附件4,第40頁)103年1月9日東沙島觸礁事故調 查會議紀錄記載:「(主席:……請楊艦長敘述102年12月 22日發生東沙島觸礁當時……海事經過。)艦長楊志成:… …本艦於1200時進入東沙海域,當時航向000、航速11節, 天候多雲,東北風,風力6-7級陣風9級,浪高3-4米,船艏 吃水3.6米,船艉吃水5.0米。1210時要求當值駕駛員林鴻偉 定位後,距東沙島4浬處轉向050,航速11節,水深310米。 於1225時航向050,航速減至5節,下令起落錨部署,旋即於 1230時聽聞不明撞擊聲,立即下令停俥。此時接獲輪機部回 報左、右主機先後當機,旋即聽到船底撞擊聲響,1235時確 認本艦已觸礁於東沙島西側1.673浬、水深3-5米處。」「( 主席:林駕駛員當時如何定位?)駕駛員林鴻偉:因為當時 已接近預定錨區,沒有足夠時間進行人工定位。」(附件21 ,第205頁至第206頁)102年12月22日船舶海事報告書記載 :「本艦受損情形如下:1、左、右俥俥葉毀損。2、左、右 邊I架受損。3、左、右邊A架受損。4、左減速機需檢查。5 、船底多處受損。6、龍骨多處受損。7、船頭一處受損。」 (附件22,第209頁)
2、海巡署於103年3月12日召開台南艦第3次海損事件之海損評 議會議記載:「結論:本案經各委員討論後,認為本次海損 係因人員操船疏失所致,包含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 之疏失,艦長楊志成須負大部分責任,且本案維修金額甚鉅 ,依據艦艇養護獎懲要點規定決議以記大過1次處分。」( 附件23,第211頁)
3、105年5月3日海巡署以署政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稱: 「據查台南艦3次海損案件中,艦長均負最大疏失責任。」 (附件24,第214頁)
4、本院105年6月22日約詢時,時任副總局長李茂榮(代理總局 長)稱:「代理總局長時發生第3次海損。楊志成那時便宜 行事,要查人工海圖與電子海圖,兩套會有誤差,他沒有按 照規定,起落錨時,一定要有布署,有電子海圖與人工海圖 ,如果有誤差的話要校正,有測深儀、電子海圖查了之後, 沒有問題才可以,東沙那個地方沒有港口的信號台,每個月 會去1-2次,有2個地方可以停,南、北各1個,如果照規定 來的話,是沒有問題的,他是便宜行事。布署以後,每個人 的職務會發揮、把資訊通報給他,當時要錨舶,要用人工與 電子海圖要核對,當艦長要定位以後,趕快查有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話立刻修正,就不會觸礁,便宜行事,擱淺實在太 離譜了。」(附件19,第200頁)被彈劾人楊志成亦坦承: 「我是在12點20分左右和駕駛員接手,準備來下錨……只要
是進出港、起落錨或重要時機點,艦長要親自在駕駛臺,這 是例行艦艇作業模式。」「因過度相信有誤差的定位系統造 成觸礁,航海常規定位時應比較兩個定位方法,之前有設錨 位標誌在那裡,之後就沒看雷達測繪,東沙海域可下錨作業 水域範圍有限,駕駛員當時是以雷達的方位線,平行指標( PI)及距離圈來衡量船舶安全,12點10幾分之後就沒使用兩 種定位方法比較。」「(台南艦都是人為疏失?)是。…… 我很遺憾發生這種事情,帶給長官及機關困擾……。」(附 件18,第197頁至第198頁)
5、台南艦因此事件而停航288天,迄至103年10月6日始復航。 (附件11,第155頁)維修費用為1億2,511萬6,443元,其中 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4年1月9日給付完畢。(附件 4,第47頁)據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於104年8月26日以洋局 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該總局台南艦3次海損檢討報告予 海巡署,檢討報告指出「第1次及第3次單一海損出險金額超 出得標金額,讓國內保險業者聞之卻步,亦是103年度保險 標案廠商承保意願低落之主因。」(附件4,第47頁)可知 第1次及此次海損造成103年船體保險條件降低為全損才賠條 件,當年度艦艇倘非全損或推定全損均非理賠範圍。海巡署 海洋巡防總局103年11月3日「104年度各級艦船艇船體險、 第三人責任險暨庫房火險招標簽稿」說明第8點及第9點記載 :「104年各噸級艦船艇船(排除機械海損)、第三人責任 險暨庫房火險案……各廠商報價均超出本總局概算甚多,乃 因本總局近年艦船艇出險率較高(99年至102年間出險統計 表……」(附件12,第174頁至第175頁),可知第1次、第2 次及第3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致 當年度艦艇發生機械類海損不屬承保範圍。
6、綜上,被彈劾人楊志成於102年12月22日駕駛台南艦於東沙 海域執行「海得興21號」接駁戒護任務後,楊志成便宜行事 ,在12時25分下令起落錨時,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 ,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之疏失,致使該艦於12時 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該艦因而停 航288天,迄至103年10月6日始復航,維修費用高達1億2,51 1萬6,443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4年1月9日 給付完畢。(附件4,第47頁)而此次海損肇致海巡署103年 船體保險條件再降低為全損才賠之條件,此外,因第2次、 第3次及第1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 (附件12,第175頁),實有嚴重違失。
(四)據上,被彈劾人楊志成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1年8月30日15 時55分駕駛該艦在金門料羅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疏未注
意退潮水深不足,亦未申請拖船協助,致該艦船體觸礁擱淺 ,造成俥葉及穩定翼海損,停航125天,維修費用3,050萬9, 934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2年11月13日給 付完畢,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 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其於102年12月22日12時25分駕駛 該艦在東沙海域下令起落錨時,便宜行事,未依規定核對人 工與電子海圖,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之疏失,致 該艦於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 停航288天,維修費用高達1億2,511萬6,443元,其中海巡署 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4年1月9日給付完畢,此次海損與第 1次海損造成103年船體保險再降低為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 第2次、第3次及第1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 損不賠,降低海巡署各級船艦保險之條件,違失情節重大。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員 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海巡署所屬之台南艦,為我國當 時建造最大噸位(2,000噸級)之巡防艦,於99年11月23日 新建完成交船後,分別於100年5月12日、101年8月30日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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