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4006號
TPPP,106,鑑,14006,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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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0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鄭志成  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本會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志成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鄭志成經公職人員選舉,自95年3月1日起迄99年2 月28日止,擔任第15屆屏東縣崁頂鄉鄉長,渠於任鄉長期間 ,與同居女友唐郁芳(具有實質上夫妻關係,負責對外代表 鄭志成接洽相關公務及公關事宜)共同利用經辦公共工程之 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2年5月10日100年度訴字第1867 號刑事判決,認定鄭志成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鄭志成不服提 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 年6月10日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維持臺中地院 原判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鄭志成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因鄭志成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屏 東縣政府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送本院審查(附 件1),經本院向最高法院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詢問鄭志成 ,茲就其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臚列如次:
一、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下 稱「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新臺 幣(下同)55萬元。
(一)96年7、8月間,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趙健達共同基於 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趙健達協助崁頂鄉 公所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名義 ,函請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1月1日併入教育部更名為 「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委會)同意補助「崁頂全鄉公園 體育工程案」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趙健達配合 取得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戴德賢則配合取得營建工程標 案,並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徐文保
(二)96年8月間,該工程案經體委會審查通過,崁頂鄉公所獲撥 補助款700萬元,徐文保因與戴德賢有嫌隙,而不願將該工 程之營建工程標案內定予戴德賢,遂責由趙健達另尋覓願支



付補助款25%回扣之營造商配合得標。趙健達於96年9月初 ,即與高雄市詠岑公司林永豊洽商,協定由其取得營建工程 標案,並負責支付175萬元回扣予徐文保及崁頂鄉公所人員 ,但趙健達須在取得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後,提供工程預 算書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確保林永豊得以接近底價金額 得標承包該營建工程。
(三)嗣崁頂鄉公所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計畫書」方式,辦理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招標,僅趙健達以禾 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96年10月4日開標, 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萬元得標。趙 健達於得標後,即進行特殊規格綁標,提高材料預算價表、 單價分析等報價,並由負責設計之吳東益事先將工程預算書 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交付林永豊
(四)96年11月14日,林永豊鼎信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美麗用 該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元得標承包該營建工程。 並於得標後交付回扣現金110萬元予趙健達轉交予徐文保。 約數日後,徐文保從中扣除其應得部分,再交付回扣現金55 萬元予趙健達轉交唐郁芳唐郁芳收款後,即返家告訴鄭志 成該款項為林永豊交付之工程回扣。
(五)上開違法事實,經臺中高分院判決認定鄭志成違法事證明確 (附件3),判決理由如下:「…鄭志成唐郁芳…雖於本院 審理中否認此部分犯行,…然上開犯罪事實,…鄭志成、唐 郁芳…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鄭志成及唐郁 芳前並均認罪及繳回此部分之回扣款在案,…渠等就基本犯 罪事實所述前後一致,且勾稽事件情節內容亦相互吻合;再 被告徐文保…透過趙健達鄭志成唐郁芳達成共同收受回 扣之謀議,…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志成唐郁芳趙健達 …證述明確,…另被告趙健達於原審審理時…確認其係依被 告徐文保指示,交付其中55萬元予唐郁芳等情明確…應堪認 上開鄭志成唐郁芳…前於偵查中之供述為真實。」(附件2 ,第118-119頁)
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下稱 「崁頂187線城鄉設計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12萬元。(一)96年8、9月間,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趙健達等人共商 ,由趙健達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 林正二名義,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187線城鄉 設計案」工程款項。97年2月間,趙健達因案入獄服刑,改 由吳夏萍(趙健達之女友)負責該案後續配合事宜。(二)97年2、3月間,該工程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崁頂鄉 公所獲撥補助款62萬元。崁頂鄉公所辦理該工程設計監造案



招標前,鄭志成唐郁芳基於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 聯絡,由唐郁芳出面向吳夏萍索取該案得標價20%之回扣, 吳夏萍為求能順利得標,便應允唐郁芳,惟以其公司資金短 缺為由,徵得唐郁芳同意,俟領取該標案服務費後始支付回 扣約12萬元。
(三)嗣崁頂鄉公所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方式辦理 設計監造案招標,97年3月24日開標,僅吳夏萍以鈞達公司1 家廠商參與投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決 標金額62萬元得標。該標案工程服務費匯入鈞達公司帳戶後 ,吳夏萍即於97年11月17日通知唐郁芳交付回扣現金12萬元 ,唐郁芳收款後,即返回住處將吳夏萍交付工程回扣之事告 訴鄭志成
(四)上開違法事實,經臺中高分院判決認定鄭志成違法事證明確 (附件4),理由如下:「…鄭志成唐郁芳2人於本院審理中 雖否認犯行…惟其等於調查及偵查中所供諸情均堪採信,其 等事前即有共同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等事實,亦據其等 2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認不諱…歷次偵查中就被告唐郁 芳收款後如何告知被告鄭志成及被告鄭志成如何回應等細節 ,被告2人所供均相一致,茍非實情,信無供述若此一致之 理,又觀之被告2人上揭自白及相關證人吳夏萍證述之內容 ,渠等就基本犯罪事實所述前後一致,且勾稽事件情節內容 亦相互吻合,而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中就此事實亦均自白認 罪,並繳回此部分之回扣款項在案,俱徵渠等於偵查及原審 審理中之自白,應屬事實而堪以採信…。」(附件2,第140 頁)
三、利用經辦「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 (下稱「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 40萬元。
(一)96年9、10月間,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吳夏萍基於經 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趙健達協助崁頂鄉公 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名義, 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0453號 自行車道工程案」工程款項。惟97年2月間,趙健達因案入 獄服刑,改由吳夏萍負責該案後續配合事宜。
(二)97年3月間,該工程案經環保署會勘審查通過,崁頂鄉公所 獲撥補助款539萬8,000元。徐文保吳夏萍唐郁芳等人再 度商議,決議由吳夏萍以鈞達公司配合取得本工程設計監造 標案,另由林永豊以鼎信公司名義內定標得營建工程標案, 並負責支付補助款10%回扣予鄭志成唐郁芳,另林永豊尚 須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徐文保吳夏萍徵得徐文保授權後



,與林永豊唐郁芳等人洽商,議訂設計監造及營建工程標 案,均內定由林永豊得標及支付回扣,另協定由吳夏萍負責 向林永豊收取補助款10%之回扣約46萬元,轉交予徐文保林永豊則負責支付補助款5%至8%之回扣予鄭志成唐郁芳
(三)嗣崁頂鄉公所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方式辦理 設計監造案招標,97年4月21日開標,僅林永豊以詠岑公司1 家廠商參與投標,並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 底價40萬5,000元得標。97年8月26日,營建工程案開標,林 永豊與鼎信公司負責人吳美麗共同用該公司名義,以決標金 額460萬元得標。
(四)林永豊得標後,除將工程回扣現金46萬元交予由吳夏萍轉交 予徐文保外,並於得標後約3、4日,將回扣現金40萬元交予 唐郁芳唐郁芳收到該筆款項後,即返家告訴鄭志成有關林 永豊交付工程回扣之事。
(五)上開違法事實,經臺中高分院判決認定鄭志成違法事證明確 (附件5),理由如下:「…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雖於本 院審理中否認此部分犯行…然上開犯罪事實,…鄭志成、唐 郁芳、吳夏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承在卷…徐文保…透過 吳夏萍鄭志成唐郁芳達成共同收受回扣之謀議,亦據證 人鄭志成唐郁芳吳夏萍分別證述一致…鄭志成唐郁芳 復已繳回此部分所收回扣款項在案,綜觀上開各被告自白及 相關證人證述內容,渠等就基本犯罪事實所述前後一致,且 勾稽事件情節內容亦相互吻合…應堪認上開鄭志成唐郁芳林永豊吳夏萍等人於偵查及原審之供述為真實。本案事 證亦屬明確,被告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此部分犯行洵堪 認定。」(附件2,第148~149頁)。
四、利用經辦「屏東縣崁頂鄉運動公園等新建工程案」(下稱「 崁頂公園新建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70萬元。(一)97年2、3月間,徐文保吳夏萍鄭志成唐郁芳基於經辦 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吳夏萍協助崁頂鄉公所 撰寫申請工程補助款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名義 函請體委會同意補助「崁頂公園新建工程案」、「崁頂鄉運 動公園規劃設計案」之工程款項,並協定俟體委會同意補助 後,由吳夏萍配合取得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林永豊則內 定取得營建工程標案,並負責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徐文保 ,以及10%回扣予鄭志成
(二)97年8、9月間,該工程案經體委會審查過,崁頂鄉公所順利 獲撥補助款900萬元。崁頂鄉公所即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 利標精神」之方式辦理該工程設計監造案招標,97年9月25



日開標,由吳夏萍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投標, 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並以決標金額64萬元得 標。同年11月10日,營建工程案辦理開標,林永豊與鼎信公 司負責人吳美麗共同用該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以決標金額 855萬元得標。
(三)林永豊得標後,即支付回扣現金75萬元予吳夏萍轉交給徐文 保。並於得標後3、4日,先後2次將回扣現金50萬元及20萬 元交予唐郁芳唐郁芳收到第1筆50萬元款項時,即告知鄭 志成,惟鄭志成未表示任何意見,故唐郁芳收到第2筆20萬 元款項時,即未再告訴鄭志成
(四)上開違法事實,經臺中高分院判決認定鄭志成違法事證明確 (附件6),理由如下:「…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雖於本 院審理中否認此部分犯行…然上開犯罪事實,…鄭志成、唐 郁芳、吳夏萍於上揭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坦認在卷…徐文保… 透過吳夏萍鄭志成唐郁芳達成共同收受回扣之謀議,亦 據共同被告鄭志成唐郁芳吳夏萍上揭偵查中證述明確… 上開各相關證人證述內容就基本犯罪事實所述前後一致,且 勾稽事件情節內容亦相互吻合…鄭志成唐郁芳不僅於原審 審理時亦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且將所得工程回扣金全部繳回 扣案…另證人林永豊部分,係就其交付工程回扣內容及過程 為證述…所述之交付回扣情節、數額等,與證人吳夏萍所述 亦無明顯出入之處…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徐文保鄭志成唐郁芳上揭犯行洵堪認定。」(附件2,第159頁)五、利用經辦「屏58線周遭道路改善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案 」(下稱「屏58縣道路工程案」)及「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 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7萬元。
(一)「屏58線道路工程案」部分:
1.96年9月10日,趙健達吳夏萍以鈞達公司名義投標崁頂鄉 公所發包之「屏58線道路工程案」,該案採「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僅鈞達公司1家參 與投標,並以決標金額11萬元得標。
2.該案完工後,吳夏萍為避免鄭志成唐郁芳故意延宕核撥服 務費流程,遂請求唐郁芳協助催促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該標 案服務費,並允諾領取服務費後,將支付得標價20%回扣約 2萬元給予唐郁芳。96年11、12月間,吳夏萍接獲通知領取 該標案服務費支票並兌現後,於97年1月間,將回扣現金2萬 元交付唐郁芳唐郁芳收到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備鄭志 成選舉用之經費。
(二)「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部分:
1.96年9月17日,趙健達吳夏萍以鈞達公司投標「崁頂社區



景觀綠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該案崁頂鄉公所採「公 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參考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當日僅有鈞達公司1家參與投標,經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 查獲評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以決標金額15萬元得標承包 。
2.96年11月5日,趙健達吳夏萍禾森公司投標「溪州溪支 流越溪村及憲兵溝排水整治工程委託測設監造工作」,該案 崁頂鄉公所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並以「最低標」 方式決標,當日計有禾森公司、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 2家廠商參與投標,吳夏萍為承包該案遂以低價搶標,最後 以決標金額6萬元得標。
3.96年12月間,趙健達吳夏萍宋盛榮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 標「崁頂鄉資源回收場暨清潔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案」,並順利以8萬元得標。
4.上開「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完工後,吳夏萍為避免鄭 志成或唐郁芳故意延宕核撥服務費之流程,遂請求唐郁芳協 助催促崁頂鄉公所儘速核撥該3案服務費,並允諾領取服務 費後,將支付得標價20%回扣予唐郁芳。嗣吳夏萍即接獲崁 頂鄉公所通知前往領取服務費支票並兌現後,即交付回扣現 金5萬元予唐郁芳唐郁芳收到以後,即作為家庭開支或準 備鄭志成選舉用之經費。
(三)上開違法事實,經臺中高分院判決認定鄭志成違法事證明確 (附件7),理由如下:「…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為被告鄭志 成、唐郁芳於原審審理中坦白認罪,經核被告2人上揭偵查 中所供互符,並與證人吳夏萍供證情相符,被告2人上揭自 白自堪採信。被告鄭志成唐郁芳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2 人就收取工程回扣,並無犯意聯絡云云,惟被告2人事先就 收取工程回扣乙事即有謀議之犯意聯絡乙情,業如上述,再 稽諸其等於歷次偵查中就被告唐郁芳收款後如何告知被告鄭 志成及被告鄭志成如何回應等細節,2人所供均相一致,… 被告2人之自白及相關證人吳夏萍證述之內容,渠等就基本 犯罪事實所述前後一致,且勾稽事件情節內容亦相互吻合, 而被告2人於原審審理中就此事實亦為自白認罪,並繳回此 部分之回扣款項在案,足徵渠等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自白 ,應屬事實而足堪採信…鄭志成唐郁芳此部分犯行洵堪認 定。…」(附件2,第168-169頁)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鄉(鎮、市)公所置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 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



任1次。」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 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二、次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 自105年5月2日施行。有關公務員懲戒要件,依實體從舊從 輕之法理,應以修正前、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予適 用。該法修正後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 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 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增訂懲戒必要性,故新法規定懲戒處 分之成立要件較舊法嚴格,對被付懲戒人有利,應優先適用 ,並為本案據以彈劾審查之依據。
三、復按刑罰與懲戒處分之法律依據及目的,並不相同,故公務 員懲戒法第32條規定「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 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刑之宣告,而未 褫奪公權者,亦同」,此與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一 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完全不同, 要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或其法理之適用,公務員既 觸犯刑章,除刑事處罰外,自應另受懲戒處分,不生違反一 事不二罰原則或處罰過當之問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 鑑字第13123號議決書參照)。
四、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 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 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 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加損害於人。」
五、被彈劾人鄭志成自95年3月1日起迄99年2月28日止,擔任第 15屆屏東縣崁頂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有公務 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渠於任鄉長期間,與唐郁 芳共同利用經辦公共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案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 決以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6月,褫奪公權5年。被彈劾人雖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並於 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就相關違失情節與事證矢口否認,辯稱 :渠對於唐郁芳向廠商收錢之事,於事前均不知曉,亦未授 權唐郁芳向廠商收錢,渠與唐郁芳並無有何犯意聯絡云云( 附件2,第63頁)。復於本院詢問時以:檢察官起訴時建議渠 太太免除其刑或緩刑,渠認為如果太太可以免除其刑,渠可 以判得比較輕,所以第一審沒有辯解等詞置辯,否認犯行( 附件8,第4頁)。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彈劾人與唐郁芳



於檢察官偵查及臺中地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相關證人證 述明確,被彈劾人及唐郁芳並均認罪及繳回收受之回扣款在 案,而被彈劾人之自白及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所述犯罪事 實一致,情節內容相互吻合,其犯行洵堪認定,臺中高分院 業於判決書中論述綦詳,核其所辯,無非翻異飾卸之詞,顯 不足採。被彈劾人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外,並已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5條、第6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藉權力 以圖本身利益等規定,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為整飭 官箴,並杜絕僥倖,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鄭志成,利用鄉內興辦工程案件之機會,向業者收取回扣,事證明確,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參、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屏東縣政府104年6月26日移送函。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三、「崁頂全鄉體育工程案」相關證據。
四、「崁頂187線城鄉設計案」相關證據。
五、「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相關證據。六、「崁頂公園新建工程案」相關證據。
七、「屏58線道路工程案」及「崁頂社區美化工程等3案」相關 證據。
八、鄭志成106年5月3日於監察院接受詢問筆錄。九、鄭志成106年5月18日陳述意見狀。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2月28日止擔任屏東縣崁 頂鄉長,此後,即未再擔任公職,縱令係最重之撤職處分, 對被付懲戒人亦無任何實益,與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稱「 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有間,自應依同法第55條為不受懲戒 之判決。況被付懲戒人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 度上訴字第1222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惟已於104年6月29日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案 之判決將影響本件究應依同法第56條第2款而為免議之判決 ,或認調查局及檢察官在偵詢過程中有不法,其製作筆錄亦 經二審法院勘驗而認筆錄與所供不符,本件若勉強作出懲戒 處分,將來勢必再依同法第64條第1項第6款而提再審之訴, 為免浪費司法資源,爰請先停止本件之審理程序。二、依監察院彈劾案文之記載,該院認被付懲戒人所涉違法失職 之事實及證據,均係引用附件2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惟依附 件第一冊第10-18頁之記載,該判決係認定被付懲戒人未經 手任何回扣款,則若欲認定被付懲戒人與其他經手者成立共 同正犯關係,必須具體認定被付懲戒人究於何時、何地與何 人達成何種犯意聯絡及被付懲戒人如何分擔行為,並在理由 內具體說明其所認定之依據。惟依該判決所示,刑事庭完全 未認定被付懲戒人究於何時間、在何地點與他人產生如何之 犯意聯絡,理由亦未就各次犯行說明其認定之依據,即為被 付懲戒人不利之認定,顯有未具體認定事實及理由不備之違 法,本件彈劾案文竟將該違法之刑事判決照單引為依據,自 有嚴重之瑕疵而無足採信。
三、況該刑事判決事實二、三均認定另被告唐郁芳收取款項回家 後有告知被付懲戒人,且未認定唐郁芳有將金錢轉交被付懲 戒人,顯係將被付懲戒人單純接受唐郁芳事後之告知,即認 被付懲戒人有收受回扣之行為,顯與論理法則有違。又就事 實四部分,刑事判決既認唐郁芳返家告知時,被付懲戒人表 示「這是林永豊第1次交錢,會不會有問題」,此足以證明 被付懲戒人事前不知唐郁芳欲向林永豊拿錢,更非被付懲戒 人之授意,該判決竟僅因被付懲戒人未再表示任何意見,即 認被付懲戒人應負共犯罪責,不但與論理法則有違,更有理 由矛盾之違法。而事實五部分,刑事判決就50萬元部分係認 定唐郁芳於收受後單純告知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法同前 ,而就第2筆之20萬元部分,刑事判決既認定「唐郁芳即未 再告訴鄭志成」,事實六則完全未認定被付懲戒人知情或參 與何行為,竟均就被付懲戒人完全未接觸之事亦應負共犯罪 責,顯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彈劾案文竟據以為彈劾之依據, 自非可採。
四、附件第一冊第10頁第5、6行即刑事判決已敘明事實一之工程 因係「戴德賢自行花錢找立委助理爭取本件工程,故未支付 款項予鄉長鄭志成」,惟該判決事實二至六之工程,亦認定 係「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辦公室名義」而爭取之補助款, 竟又認被付懲戒人就後五件工程有收取回扣款及與他人有犯 意聯絡,自有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彈劾案 文竟據以為彈劾之依據,亦非可採。
五、貴會如不停止本件之審理,即請向最高法院調取被付懲戒人 所涉刑事案卷。因彈劾案文附件三所述調查筆錄,經二審法 院勘驗後,已發現筆錄之製作與實際供述不符,其不符之部 分,法無證據能力,不得據以為不利被付懲戒人之認定。又 唐郁芳於104年2月4日在該刑事二審審理時已就實際發生經 過及其在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時何以作不實之陳述而詳加說



明,貴會一旦調取該卷宗,即可明瞭,故有調取之必要。丙、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答辯之意見: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舊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褫奪公權之宣 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然該款 與同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尚屬有別,貴會仍得依據個案綜 整判斷,如貴會105年鑑字第13862號、第13894號、第13909 號、第13911號及第13912號等判決,即認為被付懲戒人除觸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 定,且情節非輕,雖其經刑事判決褫奪公權確定,仍有予以 懲戒之必要,被付懲戒人所辯:「自95年3月1日起至99年2 月28日止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此後,即未再擔任公職,縱 令係最重之撤職處分,對被付懲戒人亦無任何實益,與公務 員懲戒法第2條所稱『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有間,自應依 同法第55條為不受懲戒之判決」云云,顯不可採。二、按懲戒案件係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 不停止審理程序,惟懲戒處分涉及犯罪是否成立者,基於訴 訟經濟及證據共通原則,經貴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固得裁 定停止審理程序。惟考量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已透過強化交互 詰問制度,充實堅強的第一審,是同一行為於第一審刑事判 決後,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可供貴會合議庭加以審酌。爰 新修正施行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明定,僅得於第一審 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以免懲戒案件因刑事案件久懸未 結致生延宕,而無法對公務員之違失行為產生即時懲儆之實 效。被付懲戒人所辯:「本件若勉強作出懲戒處分,將來勢 必再依同法第64條第1項第6款而提再審之訴,為免浪費司法 資源,爰請先停止本件之審理程序」云云,亦非可採。三、被付懲戒人於任屏東縣崁頂鄉鄉長期間,與唐郁芳共同利用 經辦公共工程之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案經承辦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0年度訴 字第18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以共同犯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而本案刑事案 件部分,一、二審法院適用之法條相同,且違法行為之基礎 事實一致,業經其與唐郁芳於檢察官偵查及臺中地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且經相關證人證述明確,其及唐郁芳並均認罪及 繳回收受之回扣款在案,而其之自白及相關證人之證述內容 ,所述犯罪事實一致,情節內容相互吻合,業經臺中高分院 於判決書中論述綦詳,被付懲戒人指謫臺中高分院判決認事 用法,疑涉有違誤,所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前後矛盾之違法, 彈劾案文竟據以為彈劾之依據,已有嚴重之瑕疵而無足採信



云云,洵非可採。
四、綜上,本案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至被付懲 戒人所辯各節,均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仍請依法懲戒, 以正官箴。
理 由
壹、緣徐文保(前立法委員林正二國會助理、辦公室主任)知悉 國內各鄉鎮建設經費普遍不足,亟需中央補助,以建設各項 工程,爭取執政成績及民意支持。徐文保與各鄉鎮首長或其 代表人談妥,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違法限制圖 利、洩漏交付秘密資訊圖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之犯意聯 絡,先由徐文保安排熟悉設計監造廠商之趙健達(臺中市鈞 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鈞達公司〉負責人)及吳夏 萍(趙健達之女友,趙健達入獄後由吳女接辦趙健達之業務 )掛名林正二立委助理,由渠等擔任設計、監造廠商為各該 鄉鎮公所撰寫申請補助款計劃書,再由徐文保林正二立委 辦公室名義替各鄉公所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2年1月1日 併入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委會)、環境保護 署(下稱環保署)等機關爭取補助,俟補助款核撥後,徐文 保再指示趙健達吳夏萍等人出面與各該鄉鎮首長或指定之 人洽商向內定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賄賂之成數、方式、材料 綁標行為牟利等細節,而共同向內定設計監造商、營造商收 取回扣、賄款以朋分之。被付懲戒人鄭志成自95年3月1日起 迄99年2月28日止,擔任第15屆屏東縣崁頂鄉(下稱崁頂鄉 )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有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 員懲戒法之適用。渠於任鄉長期間,與同居女友唐郁芳(負 責對外代表被付懲戒人接洽相關公務及公關事宜)共同利用 前述途徑爭取崁頂鄉補助款,經辦公共工程之機會,向廠商 收取回扣,有下述之違法失職行為:
一、利用經辦「崁頂鄉全鄉公園體育設施改善計畫工程案」(下 稱「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新臺 幣(下同)55萬元:
(一)96年7、8月間,徐文保、被付懲戒人、唐郁芳趙健達商議 ,共同基於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趙健達 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補助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 辦公室名義,函請原體委會同意補助「崁頂全鄉公園體育工 程案」款項,俟體委會同意補助後,即由趙健達配合取得該 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戴德賢(高雄市鈦韋實業有限公司負 責人)則配合取得營建工程標案,並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 徐文保
(二)96年8月間,該工程案經體委會審查通過,崁頂鄉公所獲撥



補助款700萬元,徐文保因與戴德賢有嫌隙,而不願將該工 程之營建工程標案內定予戴德賢,遂責由趙健達另尋覓願支 付補助款25%回扣之營造商配合得標。趙健達於96年9月初 ,即與林永豊(高雄市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詠岑公 司〉負責人)洽商,協定由其取得營建工程標案,並負責支 付175萬元回扣予徐文保及崁頂鄉公所人員,但趙健達須在 取得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後,提供工程預算書圖及材料報 價單等資料,確保林永豊得以接近底價金額得標承包該營建 工程。
(三)嗣崁頂鄉公所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計畫書」方式,辦理該工程之設計監造招標,僅趙健達以禾 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1家廠商投標,96年10月4日開標, 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決標金額47萬元得標。趙 健達於得標後,即進行特殊規格綁標,提高材料預算價表、 單價分析等報價,並由負責設計之吳東益事先將工程預算書 圖及材料報價單等資料交付林永豊
(四)96年11月14日,林永豊鼎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信公司) 負責人吳美麗用該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之693萬元得標承 包該營建工程。並於得標後交付回扣現金110萬元予趙健達 轉交予徐文保。約數日後,徐文保從中扣除其應得部分,再 交付回扣現金55 萬元予趙健達轉交唐郁芳唐郁芳收款後 ,即返家告訴被付懲戒人該款項為林永豊交付之工程回扣, 被付懲戒人予以收受該回扣款。
二、利用經辦「崁頂鄉187線城鄉新風貌改善規劃設計案」(下稱 「崁頂187線城鄉設計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12萬元。(一)96年8、9月間,徐文保、被付懲戒人、唐郁芳趙健達等人 共商,由趙健達協助崁頂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 立委林正二名義,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同意補助「崁頂187線 城鄉設計案」工程款項。97年2月間,趙健達因案入獄服刑 ,改由吳夏萍負責該案後續配合事宜。
(二)97年2、3月間,該工程案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崁頂鄉 公所獲撥補助款62萬元。崁頂鄉公所辦理該工程設計監造案 招標前,被付懲戒人與唐郁芳基於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 犯意聯絡,由唐郁芳出面向吳夏萍索取該案得標價20%之回 扣,吳夏萍為求能順利得標,便應允唐郁芳,惟以其公司資 金短缺為由,徵得唐郁芳同意,俟領取該標案服務費後始支 付回扣約12萬元。
(三)嗣崁頂鄉公所以「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方式辦理 設計監造案招標,97年3月24日開標,僅吳夏萍以鈞達公司1 家廠商參與投標,順利通過崁頂鄉公所評選會議審查,以決



標金額62萬元得標。該標案工程服務費匯入鈞達公司帳戶後 ,吳夏萍即於97年11月17日通知唐郁芳交付回扣現金12萬元 ,唐郁芳收款後,即返回住處將吳夏萍交付工程回扣之事告 訴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予以收受。
三、利用經辦「崁頂鄉○○○段0000地號自行車道設置工程案」 (下稱「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 40萬元。
(一)96年9、10月間,徐文保、被付懲戒人、唐郁芳吳夏萍基 於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由趙健達協助崁頂 鄉公所撰寫計畫書,再由徐文保以立委林正二國會辦公室名 義,函請環保署同意補助「崁頂0453號自行車道工程案」工 程款項。惟97年2月間,趙健達因案入獄服刑,改由吳夏萍 負責該案後續配合事宜。
(二)97年3月間,該工程案經環保署會勘審查通過,崁頂鄉公所 獲撥補助款539萬8,000元。徐文保吳夏萍唐郁芳等人再 度商議,決議由吳夏萍以鈞達公司配合取得本工程設計監造 標案,另由林永豊以鼎信公司名義內定標得營建工程標案, 並負責支付補助款10%回扣予被付懲戒人、唐郁芳,另林永 豊尚須支付補助款15%回扣予徐文保吳夏萍徵得徐文保授 權後,與林永豊唐郁芳等人洽商,議訂設計監造及營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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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