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4001號
TPPP,106,鑑,14001,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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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4001號
移 送機 關 新北市政府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朱立倫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林一明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技士(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一明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緣被付懲戒人林一明係本市板橋區公所技士,經查渠前於95 年間起至102年5月擔任該公所課長期間,辦理板橋區莊敬、 府中等停車塔設備維修採購案,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有罪判決(如 證據一)。
二、案經本府考量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爰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5條第2項規定,於本(106)年5月18日先行停職 (證據二)在案。綜上,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堪可認定,查 其行為,除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及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賽理。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二)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8日新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停職 令。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一明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技士(停職中),其自 95年間起至102年5月間止擔任臺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現已 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以下仍稱板橋市公所)公用 工程課(現已改名為養護工程課)課長,負責板橋地區公有停 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審核, 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被付懲戒人自98年間起,負責簽核如附表一、三所示板橋 市公所之採購案,上開採購案均由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協固公司)得標承攬施作,該公司業務副理陳金宏因聽 聞同業傳聞於廠商承作採購案完工驗收領取工程款後,需交 付賄賂給被付懲戒人作為答謝,且為避免得罪被付懲戒人以 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時遭刁難, 遂向副總經理蘇舜煜提議,並陳報董事長陳秀碧核准後,基 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



表一「最後一期工程款匯入日期」欄所示採購案完工驗收領 取工程款後,各於如附表一「陳金宏協固公司請領費用之 日期」欄所示時間,各以「交際費」或「暫付款」等名義, 先後5次向協固公司申請取得如附表一「請領之金額」欄所 示款項後,由蘇舜煜陳金宏各於如附表一「交付林一明賄 賂」欄所示時間,共赴被付懲戒人位於新北市○○區○○街 00號2樓住處,各將所攜帶內有用以賄賂被付懲戒人之現金 之紙袋,交付給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知悉蘇舜煜及陳金 宏係因害怕得罪渠以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所 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始交付賄賂以求平順,猶 先後5次收受前開由蘇舜煜陳金宏所共同交付之賄賂共新 臺幣(下同)46萬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102年度偵字第14229號、103年度偵字第28738號、第30307 號),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被付懲 戒人如附表二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從略 )(104年度訴字第9號)。案經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中。二、新北地院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判處被付 懲戒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五罪,其判決有罪之理由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95年間至102年5月間擔任板橋市公所公 用工程課課長,其業務範圍包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 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如附表一、三所示 板橋市公所之採購案,均由協固公司得標承攬施作,該項採 購案,亦屬被付懲戒人所掌職務等事實,被付懲戒人於偵審 中大致不爭執。(二)被付懲戒人先後5次收受由蘇舜煜及陳 金宏所交付之賄賂,業經陳金宏於偵審中證稱:因伊跟同業 聚餐時聽到同業傳聞,承作板橋市公所採購案完工驗收付款 後,要給公用工程課課長林一明「意思意思」,伊就把這個 訊息帶回去給公司跟蘇舜煜講,「意思意思」就是指送謝禮 ,送金錢給林一明,伊打電話給林一明說有事情跟他請教, 林一明就約伊到他住處,伊5次都是跟蘇舜煜一起到林一明 住處,各將所攜帶內有用以賄賂林一明之現金之紙袋交付給 林一明,5次交付之金額各為8萬元、8萬元、10萬元、10萬 元及10萬元,並跟林一明講「謝謝,辛苦了」,林一明均有 收受,扣案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99年1月19日、99年5月 24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25日及100年8月8日)均為伊 親筆所寫,就是伊所述5次向公司請領款項交付林一明所填 寫等語。蘇舜煜於偵審時證稱:陳金宏因曾聽同業傳聞承作



板橋市公所採購案完工驗收付款後,要給課長林一明一點「 意思意思」,陳金宏協固公司提議也要這樣做,公司也同 意。並有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99年1月19日、99年5月24 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25日及100年8月8日)扣於刑案 可稽。陳秀碧於刑案審理時亦證稱:伊為協固公司董事長, 卷附99年1月19日、99年5月24日、99年10月11日、100年1月 25日、100年8月8日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確為伊簽名核准 ;陳金宏有跟伊提過工程完工以後要「意思意思」送給板橋 市公所的課長,這是業界傳聞,陳金宏說若協固公司不送的 話,會讓人覺得協固公司不懂得做人,伊是相信員工,陳金 宏這樣跟伊申請錢要拿去送給板橋市公所的課長,伊也有問 過蘇舜煜,所以伊就批准了,前揭協固公司費用申請單5紙 中記載「交際費」的,就是蘇舜煜陳金宏跟伊講要送給課 長的。(三)協固公司就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除 得標承作如附表一之採購案外,後續亦有得標承作如附表三 之採購案。可見協固公司就該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 設備之採購案與板橋市公所有持續性的投標施作關係,就被 付懲戒人於其職務範圍內所執掌之事務,顯與協固公司所得 標承作如附表一、三之採購案具有關連性,而為被付懲戒人 之職務影響力所及。又被付懲戒人知悉蘇舜煜陳金宏為協 固公司人員,其於收受蘇舜煜陳金宏所交付款項過程中, 蘇舜煜尚有提及「這是公司標案結束後的一點意思」或「這 是公司的一點意思」等語、陳金宏則有提及「謝謝,辛苦了 」等語,陳金宏更明確證稱就是協固公司不想讓被付懲戒人 覺得協固公司不會做人,不懂人情事故,其等希望不要得罪 任何人等語。衡諸常情,公務員依法行政執行職務本為工作 分內所應為,實無理由收受高達8萬元、10萬元之「謝禮」 ,是該等「謝禮」顯然並非一般之社交饋贈,而係協固公司 懼怕得罪被付懲戒人以致將來協固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市公 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始交付賄賂以求平順。 足見被付懲戒人接受賄賂與其職務上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具 相當之對價關係,係屬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並就被付懲戒 人所辯否認其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詳予指駁,說 明其各項辯解不足採之理由。查被付懲戒人對於職務上行為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前後5次,此有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 第9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本會依法通知被付懲戒人限 期答辯,並未據提出任何答辯,從而其違失事實已足認定。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 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 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其所為有損公務機關之聲譽,為維護官



箴與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 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 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如主文所示 之懲戒處分。
四、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 、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一:
┌──┬────┬──────┬────┬───┬─────┬────┐
│編號│開標日期│採購案名稱 │決標金額│最後一│陳金宏向協│交付林一│
│ │ │ │ │期工程│固公司請領│明賄賂(│
│ │ │ │ │款匯入│費用之日期│林一明收│
│ │ │ │ │日期 │及單據、請│受賄賂)│
│ │ │ │ │ │領之金額、│日期及金│
│ │ │ │ │ │記載之傳票│額 │
│ │ │ │ │ │ │ │
├──┼────┼──────┼────┼───┼─────┼────┤
│1 │98年5 月│「本市莊敬停│157 萬9,│98年10│99年1 月19│99年1 月│
│ │5 日 │車塔E 塔電控│993元 │月29日│日費用申請│20日 │
│ │ │系統更新」採│ │ │單 │ │
│ │ │購案(標案案│ │ ├─────┼────┤
│ │ │號:B98184號│ │ │8萬元 │8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 月20│ │
│ │ │ │ │ │日傳票 │ │
├──┼────┼──────┼────┼───┼─────┼────┤
│2 │98年10月│「本市莊敬停│315 萬8,│99年3 │99年5 月24│99年5 月│
│ │6日 │車場F 塔電控│873元 │月 9日│日費用申請│26日 │
│ │ │系統與搬器鋼│ │ │單 │ │
│ │ │索更新」採購│ │ ├─────┼────┤
│ │ │案(標案案號│ │ │8萬元 │8萬元 │




│ │ │:B98372號)│ │ ├─────┤ │
│ │ │ │ │ │99年5 月25│ │
│ │ │ │ │ │日傳票 │ │
├──┼────┼──────┼────┼───┼─────┼────┤
│3 │99年4月 │「本市莊敬停│294 萬8,│99年10│99年10月11│99年10月│
│ │1 日 │車場C 塔電控│075元 │月1日 │日費用申請│11日 │
│ │ │系統更新、A-│ │ │單 │ │
│ │ │D 塔車台板及│ │ ├─────┼────┤
│ │ │搬器整修、B │ │ │10萬元 │10萬元 │
│ │ │塔搬器油壓單│ │ │ │ │
│ │ │元更新及D塔 │ │ ├─────┤ │
│ │ │搬器油壓單元│ │ │ │ │
│ │ │整修等工程」│ │ │99年10月11│ │
│ │ │採購案(標案│ │ │日傳票 │ │
│ │ │案號:A99020│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 │98年12月│「莊敬停車塔│179 萬7,│100 年│100 年1 月│100 年1 │
│ │28日 │停管設備維修│600元 │1 月12│25日費用申│月26日 │
│ │ │保養」採購案│ │日 │請單 │ │
│ │ │(標案案號:│ │ ├─────┼────┤
│ │ │B98535號) │ │ │10萬元 │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8年12月│「府中停車塔│163 萬2,│ │ │ │
│ │28日 │與萬板停車場│240元 │ ├─────┤ │
│ │ │(機械式)機│ │ │100 年1 月│ │
│ │ │械設備維修保│ │ │26日傳票 │ │
│ │ │養」採購案(│ │ │ │ │
│ │ │標案案號: │ │ │ │ │
│ │ │B98538號) │ │ │ │ │
│ │ │ │ │ │ │ │
├──┼────┼──────┼────┼───┼─────┼────┤
│6 │99年10月│「本市莊敬停│253 萬7,│100 年│100 年8 月│100 年8 │
│ │5 日 │車場:(壹)│186元 │4 月12│8 日費用申│月9日 │
│ │ │G 塔電控系統│ │日 │請單 │ │
│ │ │更新.(貳)E│ │ ├─────┼────┤
│ │ │、F塔車台板 │ │ │10萬元 │10萬元 │




│ │ │及E-G 塔搬器│ │ ├─────┤ │
│ │ │整修」採購案│ │ │100 年8 月│ │
│ │ │(標案案號:│ │ │8 日傳票 │ │
│ │ │A9904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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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一編號1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2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一編號2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3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一編號3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4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一編號4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5 │犯罪事實一及附表│林一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一編號5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附表三:
┌──┬─────┬──────┬───────┐
│編號│開標日期 │採購案名稱 │決標金額 │
├──┼─────┼──────┼───────┤
│1 │99年11月24│「本市莊敬停│61萬5,360元 │
│ │日 │車塔零件更替│ │
│ │ │」採購案(標│ │
│ │ │案案號:B995│ │
│ │ │76號) │ │
│ │ │ │ │
│ │ │ │ │
├──┼─────┼──────┼───────┤
│2 │99年12月9 │「莊敬停車塔│176萬4,000元 │
│ │日 │停管設備維修│ │
│ │ │保養」採購案│ │
│ │ │(標案案號:│ │
│ │ │B99589號) │ │
├──┼─────┼──────┼───────┤
│3 │100 年12月│「本區莊敬停│61萬4,000元 │
│ │9 日 │車塔配重鋼索│ │
│ │ │、游動電纜、│ │
│ │ │門板等修繕」│ │
│ │ │採購案(標案│ │
│ │ │案號:B10102│ │
│ │ │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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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10月│「新北市板橋│163萬5,405元 │
│ │23日 │區莊敬立體停│ │
│ │ │車塔搬器取出│ │
│ │ │單元、橫移單│ │
│ │ │元、橫移變頻│ │
│ │ │器等設備更新│ │
│ │ │」採購案(標│ │
│ │ │案案號:B101│ │
│ │ │245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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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