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615號
SLDV,96,除,615,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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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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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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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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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盟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公│60,500元 │UC0000000 │96年4月18日 │
│ │林金寬 │司永吉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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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