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76號
SLDV,96,重訴,276,200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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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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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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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