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43號
SLDV,96,重訴,243,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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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陸萬玖仟零叁拾叁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叁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柒萬陸仟玖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據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
   {4,868,251元(現金及存款)+296,000元(應收票據)
   +4,280,070元(應收帳款)+3,298元(預付款)+918,
   882元(暫付款)+[396,166,100元(9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110,433,152元(土地增值稅)]-14,839,464元(負
   債)}÷1,200股×34股=7,969,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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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