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萬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 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由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96年9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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