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
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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