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統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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