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逸群等2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第
1037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上述地號及建號標
示全名及全部資料(非以**等符號標示)之異動索引。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各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被告姓名(非以張OO或張**表示)之起訴狀(需含
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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