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盧偉誠
盧滄海
盧鉖
被 上訴 人 盧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