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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6年度,95號
SLDV,96,簡,95,200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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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盧偉誠
      盧滄海
      盧鉖
被 上訴 人 盧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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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