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614號原 告 林奎伯 被 告 李冠諭 李王無愛 王明順 黃王淑珠 王經綸 王侯爵 王經西 王經綜 王長華 王少華 謝添丁 謝良炤 謝良烽 謝秀泠 謝秀芬 王明弘 王麗錦 王麗雪 王麗𡚱 蔡鳳池 王經傑 王琴 陳金蕊 王經維 王絢翎即王佳文 王明亮 王富民 王國璋 王書翊 王琳琅 王琦理 王國英 王國梅 吳國全 吳炳炎 吳霈穎 吳美樺 呂祖金 王呂詠瑟 呂麗華 李燦榮 李娟娟 呂李妧錱 王裕欽 王凱玉 李劉美玉 李季芬 李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固為同條第5 項所明定。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同條第1 項所 定數額10倍以上,但案情確屬繁雜,當事人間復無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合意,且有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本於訴訟 之妥適進行,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應得類推適用 上揭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二、經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待分割之不動產共8 筆 ,且共有人人數達48人,案情確屬繁雜,當事人間榷無適用 簡易程序之合意,且原告亦已聲請本院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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