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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585號
NHEV,106,湖簡,585,2017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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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簡字第 585 號
原   告 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萍
訴訟代理人 何順日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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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