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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