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381號
NHEV,106,湖簡,381,201707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1/1頁


參考資料
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