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顯明
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聲明異議後
,以聲請人即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視為起訴迄
今僅曾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未據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95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3,960
元,扣除上述已繳納之500 元後,尚應補繳213,4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