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483號
原 告 吳俊憲
被 告 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學俊
訴訟代理人 陳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8 月8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㈠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似主張原告終止契約不合法,則原告就本件契約目前之效力究係作何主張(仍繼續有效或為其他主張),及㈡被告答辯狀中曾主張原告遊戲道具均已使用過了、儲值之金額已完全用罄云云,被告並曾提出被證四之購買明細;以上均請原告至遲應於下次開庭時向本院述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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