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55號原 告 楊渡台訴訟代理人 楊一晴被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輔仁訴訟代理人 胡巧蓉 莊德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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