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5年度,18號
NHEV,105,湖勞簡,18,2017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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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淑玲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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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