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96號
KLDV,96,除,96,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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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民國 (下同)96 年2月7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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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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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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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傳平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1月21日 │30,000元 │RC0000000 │ │
│ │ │二信用合作社銘傳│ │ │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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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