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同盛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屆 期提示,未獲付款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 提出相對人簽名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亦未記載發票年、 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 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